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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议一次性全额发放持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奖励的提案

         

        [2018年度] 188 号

        作者:雍秀华              发布时间:2018-07-26

        县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办〔2006〕4号)和《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0〕223号),于2011年5月19日出台《县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1〕116号),对我县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从2000年开始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由所在县属企业支付并发放的,由企业审核后直接发放。对由县财政支出的,持证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时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县卫生计生部门、县财政局共同审批后,将一次性奖励金于次年经社保机构分4年(每年750元)发放到奖励对象的养老金银行账户。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群众的反映,需要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1.根据县实施意见精神,对由县财政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从2011年起分4年发放到位,每人每年发放750元;对2011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应于次年一次性划入养老金银行帐户。

        2.一次性奖励金分4年发放时间跨度长,抵消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政策获得感;近年,部分企业职工要求一次性奖励金不再分4年发放,一次性全额发放到位。

        3.一次性奖励金分4年发放,发放对象年年滚动管理,未一年一清,增加发放对象审核以及资金发放监管难度,特别是对在4年发放期间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不能继续通过原养老金银行帐户发放,需要通过卫生计生部门帐户发放给法定继续人,增加发放环节,使群众多跑腿。

        因此建议:

                参照周边高邮市、江都区、仪征区等县(市、区)做法,建议从2018年开始,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经审核符合奖励政策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一次性全额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银行账户,不再分4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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