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强 中宣部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教研部法学博士、研究员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参考资料
二〇一七年第四期
中共宝应县委宣传部、宝应县社科联编印 2017年6月27日
编者按:今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附后),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则》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一部专门党内法规,对于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刊登中宣部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教研部法学博士、研究员秦强对《规则》的解读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规则》解读(节选)
秦 强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共5章17条,2700余字。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1-4条;第二章是组织与职责,包括第5-7条;第三章是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包括第8-10条;第四章是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包括第11-14条;第五章是附则,包括第15-17条。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的是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一条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实际上,第一条规定了两个内容:一是制定目的,二是制定依据。
制定目的包括四个:一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三是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因此,中心组学习规则的落脚点就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为什么说中心组学习规则是党的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内容?为什么说它体现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相结合?就是因为它的落脚点是在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上,所以说它是思想建党的集中体现。
那么,《规则》的制定依据包括什么?
一是依据党章。中心组学习规则作为一部党内法规,首先就要依据党章。党章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就包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是党章对党员在学习方面提出的要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也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制定。所以,党章是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制定的重要依据。
二是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门规定了“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强调要“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集体学习”。
三是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四是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也涉及问责问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指出,“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应当予以问责。而中心组学习恰恰是党的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制定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五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作为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起草、审批、发布、适用、解释、备案等程序,要根据上述两个党内法规进行。
第二条规定的是中心组学习的性质和地位。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中心组学习的性质是什么?一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二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四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中心组学习的地位是什么?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在性质上,中心组学习作为一种学习方式,和领导干部的其他学习方式是不同的。那么,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其他的学习方式有哪些不同?
其一,中心组学习不同于党校干部脱产学习。脱产学习要有学习课程表、学习计划、学习期限等,但是中心组学习则不然。
其二,中心组学习不同于机关组织的干部学习。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强调的是集体学习研讨。
其三,中心组学习不是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领导班子加强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形式,基本要求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要把民主生活会等同于中心组学习。
其四,中心组学习不是党委的常委会。党委常委会往往是商议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的。中心组学习强调的是理论学习,并不作出决策。
第三条规定的是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第三条主要讲了两层意思:一是中心组学习的基本要求,二是中心组学习的基本原则。
中心组学习的基本要求有四个:一是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二是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三是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四是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这四个方面是对中心组学习的总的要求。
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原则也有四个: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四是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规定的是适用范围和参照范围。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党组织参照本规则组织学习。”第四条是比较重要的条款,它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指出了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二,指出了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参照执行范围。
首先,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各级党委,包括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县级以上)和基层委员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以及党委派出机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
其次,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各级党组是什么?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派出机关,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同时,中心组学习规则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也适用。比如,部务会、委员会的学习,也直接适用中心组学习规则;再比如,一些党的直属单位的学习,也适用中心组学习规则。
那么,什么是“其他党组织参照本规则组织学习”?“参照”的意思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不严格按照中心组学习规则的要求进行。比如报送制度、通报制度、考核制度等,其他党组织参照本规则组织学习就是指其他党组织可以不严格按照本规则程序性的规定,而是选择性地进行适用。那么,“其他党组织”指什么?比如,“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他们的党组织,包括党支部、联合党支部等,就可以参照中心组学习规则,而不是严格按照中心组规则规定的程序一步步地进行。其他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中心组学习规则中的规定进行简化。
(二)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规定的是中心组学习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中心组学习,一般情况下是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中心组成员自然也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党委(党组)可以举行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参加人员不仅仅包括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还包括一些非中心组成员,如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扩大会议的扩大范围可根据单位情况确定。
第六条规定的是职责分工。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第一款规定的是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分为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两个层面。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委(党组)书记在中心组学习中的地位以及组长缺席时的工作机制问题。党委(党组)书记一般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第三款规定的是宣传部在中心组学习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要职责。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是宣传部门负责的,因此,党委(党组)中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肯定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他们的职责就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第四款规定的是党委(党组)其他成员的职责。党委(党组)其他成员除了按照规定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外,还有可能被临时安排其他学习任务,如临时代行组长职责、进行学习评议等。因此,其他成员在中心组学习中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规定的是中心组学习秘书的制度。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或者机关党委等机构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机关党委、讲师团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学习秘书的人员组成。在实践中,中心组学习秘书的组成不尽相同,有的由宣传部担任,有的由宣传部牵头,由办公厅(室)、组织部、研究室或者机关党委多个部门联合组成。在实践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地方的学习秘书制度规定虽然不一样,但在实践中运作得都比较好。因此,中心组学习规则在制定时也吸收了各地方的经验,确立的是比较开放的学习秘书制度,学习秘书人选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学习秘书人选确定后,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学习秘书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学习秘书的协作机制。中心组学习是党委(党组)的大事,不是学习秘书自己的事情,也不是宣传部门一家的事情,因此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尤其是机关党委、党委讲师团等机构人员,尽管他们不一定就是学习秘书人员,但是在开展中心组学习上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应该高度重视其在中心组学习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第三章: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规定的是中心组学习的学习内容,解决的是“学什么”的问题。以前,中心组学习的学习内容不规范、不明确,有些中心组学习往往是按照自己的需求学,或者是拣自己感兴趣的学,这样就导致很多中心组学习是游离于主题之外的。为了克服这些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将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举出来,使学习内容更加明确化。
那么,中心组学习的学习内容包括什么?
一是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是学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是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是学国家法律法规。
五是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是学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是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是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是学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这九点就明确了中心组学习到底要学什么,解决了学习内容不规范,学习游离于主题之外、游离于中心之外的问题。
第九条规定的是中心组学习的学习形式,解决的是“怎么学”的问题。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那么,可以采取哪些学习方式?
其一,集体学习研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因此,集体学习研讨一定要有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不能只有集体学习而缺少研讨,集体学习研讨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再有,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其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个人自学好了,集体学习研讨才能深入,如果自己什么都不学,在集体学习研讨时也很难进行点评和交流。
其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也就是说,中心组学习包括两种主要的学习形式:集体学习研讨和个人自学,也包括一种辅助性的学习形式——专题调研。专题调研不是一种单独的学习方式,因为不论是集体学习研讨,还是个人自学,都要和专题调研结合起来,调研的目的就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实际。这是第一款,规定了两种主要的学习形式和一种辅助性的学习形式。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也就是说,在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还可以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也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除此之外,还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第九条第三款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为各地方中心组学习创新经验提供了法规依据。
第十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学习提出了明确的学习要求。
第一款规定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理论要求。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第二款规定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目标要求。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目的,就是我们要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
第三款规定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学风要求。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款规定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要求。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要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要自觉学习、带头学习,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来带动全党全社会大兴学习之风。为什么说中心组学习是全党理论学习的“风向标”和“排头兵”?就是因为中心组学习有示范和表率的带头作用、带动作用。
第五款规定了集体学习研讨的学习要求。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该条款在制定时,在学习次数上的争议比较大,这里我们规定每季度不少于1次,是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的规定相一致的。在调研时,很多地方和我们反映,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习是不是次数少,说他们一年要学十几次,有时甚至一个月就要学两三次。这里要注意,中心组学习不是简单地传达文件、念一念党内法规,或者请人作一个报告就完成了,中心组学习强调的是集体学习研讨,要有发言和评议。因此,中心组学习对成员的学习要求比较高。再有,基层领导干部的工作也很忙,如果规定的学习次数较多,就有可能使中心组学习流于形式,从而丧失中心组学习原有的意义。比如,在开展学习时,大家只是互相比学习次数,你学10次,我学12次,他学14次,那么这种学习就可能得不到质量上的保证。为了防止地方上出现“只看数量不看质量”或者“学习次数很多但学习成果很少”等情况出现,中心组学习规则就坚持了以往的规定,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习,这是一个底线。当然,如果有的地方学有余力,能保证每次都认真学习,并且学习的质量还很高,也可以适当地增加学习次数。中心组学习规则中规定的是每季度不少于1次,至于多学几次可以由各地方自己决定。
同时,中心组成员可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对于这一点,中心组学习规则也没有做数量上的要求。综合考虑,理论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问题,因此要突出中心组学习的实践导向。中心组学习不同于学历教育,不能让写论文成为形式主义。基于以上考虑,中心组学习规则并没有规定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的数量,并且规定中对这一点用的词是“提倡”。也就是说,对于理论水平比较高、在学习过程中确实学有所得的,可以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当然,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虽然没有发表理论文章,但是在实践中确实解决了实践问题的,也达到了中心组学习的目的。
(四)第四章: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学习计划制度。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也就是说,中心组学习是需要有计划的,并且要在每年年初制定。除了制定年度学习计划之外,中心组还可能会根据中央临时性的安排进行学习,也就是临时学习安排。因此,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学习计划包括年度学习计划和临时学习安排。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年度学习计划要报送上级备案,以供检查所用。年度学习计划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学习要求、成果转化和组织保障等内容,通常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年度学习计划在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根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隶属关系和运行机制不同,按要求分别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或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学习督查制度。那么,由谁负责学习督查考核?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这是督查考核制度。第一款规定的是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问题。一般情况下,对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通常由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一起进行。这里要清楚的是,对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是由上级党委宣传部和组织部进行督查考核,宣传部主要是理论局,组织部主要是干部教育局。同时,由于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内容,因此,中心组学习规则规定了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党委宣传部、组织部。”第二款规定的是对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问题。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由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督查。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督查后,再将督查情况通报给设立该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党委宣传部和组织部。这里讲的是学习督查考核和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学习报送制度和学习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款规定的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报送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也就是说,报送分为两种情况:一般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委宣传部、组织部以及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年通报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规定的是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为什么要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只要领导干部的权力使用不当,就要进行问责。那么,什么情况下进行问责?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列举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什么是学习开展不力?按照中心组学习规则规定,中心组学习一年不能少于4次,也就是说,对于很多年都不开展1次学习的中心组来说,就是学习开展不力。那么,这种学习开展不力有没有产生恶劣影响?如果中心组学习几年都不开展1次,几年都不学习,那么这个影响确实是挺恶劣的。因此,如果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就要进行问责。
第二种情况是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什么是错误倾向?中心组学习是党委(党组)的学习,是政治学习,要讲政治,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这是中心组学习必须要把控的。如果讲课时出现了错误倾向、错误言论,比如出现了反党、反社会的内容,肯定要进行问责。因为如果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中出现了这些问题,就是性质比较恶劣的。因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我们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阵地,所以我们不允许错误的言论在我们党的重要阵地上蔓延、盛行。因此,一旦在中心组学习中有错误倾向、错误观点出现,就要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五)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基本精神制定。”
关于是否要制定实施办法,这在地方上要求不一。我们在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说,中心组学习规则的规定已经很具体,地方上就不用再制定具体的细则了;有的地方说,还是有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这两种意见我们觉得都有一定的道理,因此最终我们采取的办法是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但是对制定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包括五个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那么,以上五个主体以外的,虽然不可以制定实施办法,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的制度性文件或者学习细则,因为这种制度性文件和学习细则不属于党内法规意义上的实施办法,所以是可以制定的。
第十六条规定的是解释主体。
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则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因为中心组学习工作是由中央宣传部负责的,中心组学习规则的起草也是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的,因此,中心组学习规则也应该由中央宣传部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的是施行时间。
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自2017年1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第十七条明确了中心组学习规则的时间效力。在中心组学习规则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中心组学习的规定,在中心组学习规则施行后继续有效,但不能与本规则相抵触,如果此前颁布的中心组学习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使用新的中心组学习规则。
附: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规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规则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或者机关党委等机构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
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机关党委、讲师团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年通报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 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