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宝应县委文件
宝委发〔2017〕3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
相关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镇党委、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员干部在移风易俗、文明言行、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行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现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移风易俗方面
1、带头崇尚科学,严禁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严禁组织和参加任何形式的求神拜佛、封建迷信活动。
2、带头倡导文明乡风,严禁组织、参与或以资金、物资等方式支持土地庙新建、翻建和扩建,严禁干扰或煽动群众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违法乱建土地庙的拆除。
3、带头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丧喜庆活动不得带有恶俗、低俗或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公共秩序。
4、带头文明低碳生活,严禁在夜间(晚10:00-次日凌晨6:00)燃放烟花爆竹扰民,禁止燃烧斗香和祭祀用品。
二、文明言行方面
5、带头规范用语,严禁发表、传播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论或谈论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禁止在走访、接待群众时讲脏话粗话,在公共场所恶语相向、无理取闹。
6、带头文明交通,严禁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禁止争道抢行、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乱停乱放等交通不文明行为。
7、带头文明举止,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营利性陪侍场所消费,禁止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方面
8、严格执行《宝应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宝委发〔2015〕48号),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超规模、超范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和接受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升学宴”、“谢师宴”,不得动用公款公物公车,不得借机敛财。
9、申报、报告时间执行市纪委《关于重申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喜庆事宜操办一律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申报,丧事操办一律事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不报。
四、城镇化建设方面
10、带头执行城镇化建设中有关规划建设、拆迁安置、土地利用、城镇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严禁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县委、县政府关于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严禁无理取闹,影响和干扰城镇化项目建设。
11、带头做好群众工作,严禁组织、参与或煽动涉及项目建设的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聚众闹事,以及以其他方式干扰、阻挠项目建设。
12、带头抵制违法建设和弄虚作假行为,严禁支持、纵容甚至策划、唆使亲友或群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突击装修、抢种抢植、违法建设,提出不合理要求,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
13、带头执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严禁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土地补偿协议或拆迁补偿协议,或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本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征地拆迁向组织讨价还价、讲条件和要待遇。
14、带头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则,严禁违规简化招标(采购)程序、变更招标(采购)方式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15、带头执行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严禁违规变更土地用途和规划技术指标,严禁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
16、带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严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设置障碍,严禁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17、带头执行资金管理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严禁擅自决定、违规批准减免或缓交建设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缴纳的规费。
18、带头执行工作纪律,严禁指定或授意项目承建单位将工程违规分包给亲友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放任、指使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干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城镇化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切实规范自身行为,并引导好亲属和身边人。各镇(区)、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以规定约束党员干部行为。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近期要重点对党员干部以资金或物质等形式参与土地庙建设行为进行查纠。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
中共宝应县委员会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