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访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信访人实施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信访秩序,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失信信访人,是指在信访活动中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访人。
第三条 实行联合惩戒,是指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严重失信信访人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章 信访人严重失信情形
第四条 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当依法、逐级、文明信访,在信访活动中发生下列严重情形,属于信访人严重失信行为: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多次越级进京去省上访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或经听证被认定为无理诉求,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进京去省上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进京去省上访的;
(四)信访投诉举报他人,经有关部门定性为不实投诉举报后,仍然缠访闹访的;
(五)信访人曾因进京至非接待场所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仍进京至非接待场所上访,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七)信访人承诺息访息诉,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等,相关要求兑现到位后又无故反悔、继续上访的;
(八)其他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三章 信访人严重失信行为评定
第五条 市成立信访人严重失信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负责对信访人严重失信行为评定。评定委成员主要由市有关部门人员、行业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定委员会人数为5至7人,总人数为奇数,独立评判。
第六条 县级信访部门或市级职能部门提出拟评定严重失信信访人名单,报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报送初审前,县级信访部门或市级职能部门书面函告信访人,并进行一次约谈提醒。经过约谈,信访人认识到错误并作出诚信承诺的,县级信访部门或市级职能部门暂缓报送。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立即启动报送程序。
第七条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及时提交评定委评定。
第八条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评定会。评定会参加对象为:评定委员会成员,信访事项(化解、稳控、依法打击)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等。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成员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问询事项等方式,查明失信事实,并经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定结论。
第十条 评定过程形成记录,经参加人员核对后签名(签章)。评定会相关材料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立卷归档。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定会结论制作评定通知书,由县级信访部门或市级职能部门负责送达信访人。
第四章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公布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公布前,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函告信访人,并进行警示教育。经警示教育后,信访人确有悔改,并作出诚信承诺的,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暂缓公布。暂缓公布期间,信访人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立即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通过信访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扬州”网站等平台载体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公布的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失信情形等。公布和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信用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经核查,公布的信息确有错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的公布期限至少三个月。
第五章 严重失信信访人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严重失信信访人,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撤销市级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评优、评先;
(二)协助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缓评相关职称,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
(四)协助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五)协助限制参加由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
(六)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等服务;
(七)涉事单位依法起诉失信信访人要求返还财产、退还所得,法院判决或裁定后仍拒不返还的,按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二等座以上和列车软卧等,限制高档消费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 对严重失信信访人的惩戒期为二年,期满自动解除。
第六章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誉修复
第十八条 惩戒期内,严重失信信访人的失信行为已改正,或该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本人可以申请修复失信信息。修复失信信息由信访人向县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信访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扬州”网站等平台载体移除有关信息,停止惩戒。
第十九条 失信信息修复后,转入为期一年的考验期。信访人在考验期内又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则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恢复惩戒,惩戒期视情延长一至三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多次指三次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