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镇(区),县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有关企业: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县政府下发的《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为,充分发挥好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执行好《通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肃开展监管
各镇(区)、部、委、办、局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及所辖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落实《通告》要求的情况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落实《通告》要求情况作为日常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抄报有关情况。
二、坚持以身作则
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移风易俗,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落实《通告》要求,自觉落实禁燃责任,不得在禁燃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自觉主动开展禁燃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好亲属、朋友及周边群众遵守规定,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本人、家属及直系亲属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规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引导教育、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发生违反《通告》规定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落实《通告》要求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引导教育不力,导致家属及直系亲属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严肃进行问责。
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宝 应 县 监 察 委 员 会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