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加 快旅游业发展及相关考核等有关精神,注重扶持激励,加强政 策引导,强化宣传推介,不断提升我县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意见。
一、推进旅游项目建设
1.支持编制发展规划。对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 制旅游景区( 点)(争创3A 及以上)建设规划、乡村旅游区(争创 3 星及以上) 以及镇域(片区)旅游总体规划等旅游专项规 划,报备县文旅部门,且通过专家评审的,先给予实施单位编 制费用的 10%奖励,按所编制规划开始实施的再奖励 10%,单 个规划奖励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 科学编制符合旅游相应标准要 求的农家乐、 乡村民宿规划或设计的,在正常营业一年后一次 性分别给予每户 1.5 万元的补助。
2.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对新办旅游景区(点)、 乡村旅游区、 温泉乐园、旅游户外营地、运动休闲旅游、休闲农庄、研学旅 游、文化创意旅游、工农业旅游、康体养生旅游、主题旅游饭 店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并正常运营两年后,且固定资 产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 2%奖励,最 高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另外镇( 区)政府性投资的重点旅 游项目年度奖励标准还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旅游品牌创建
3.鼓励创建国家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 5A 、4A 、3A 级旅 游景区,分别给予 250 万元(获批年度起分三年 100 、80 、70 万元支付)、150 万元(获批年度起分三年平均支付)、20 万元 的奖励,对已获批的国家 5A 、4A 、3A 级旅游景区通过年度复 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3 万元的奖 励;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市级旅 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4.鼓励旅游饭店创牌。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 饭店,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对已获批的五星、 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 访),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对新评定的 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 励,对已获批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通过年度复核 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对新评定 的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已获批的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 , 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的奖 励; 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 100 强、中国酒店集团 10 强 的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期限达两年的宾馆酒店,一次性分别给 予 25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县级优秀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5.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 旅行社,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五星、 四星、三星级旅行社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 6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对全国百强旅行社(或境外品 牌旅行社),全省五十强旅行社(或五星级旅行社)新落户我县, 且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上并连续经营 2 年以上的,或对本地 旅行社首次获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分 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出境游资质 或加盟着名旅游品牌(全国十强)且当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以 上的旅行社(不含设立分公司和门市部),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6.鼓励乡村旅游开发。对新获批省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 旅游区称号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 对已获批的省五星、 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区,通过年度复核 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 6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特色旅游风情(景观) 小(名)镇( 区) 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 对新评为国 家、省、市级特色风情(景观)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对新入选为国家、省、市级乡村旅游 重点村名录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 对新评为江苏省康居乡村乐游农家、扬州乡村旅游示范点的 , 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 级工(农) 业旅游区(示范点)、 研学游、 自驾游基地、旅游 目 的地、示范基地, 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上述获得的品牌年度通过复核的(含上级暗访), 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旅游特色 民宿、景区农家乐产业,符合旅游相关标准要求, 民宿设有床 位 20 张(含 20 张) 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 2000 元的奖 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景区农家乐餐厅 10 桌(含 10 桌) 以上一次性给予 2 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旅游营销宣传
7.鼓励招徕县外游客。旅行社组织外地(县外)游客来宝( 以 身份证为准),经县文旅部门报备,单个旅游团每次在 50 人以 上(含 50 人),当年接待县外游客总量累计达 1000 人(含基数,下同) 的,按 10 元/人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宝住宿 1 晚以上(含 1 晚) 的,按 20 元/ 人给予奖励。 当年接待县外游客总量累计达 10000 人以上的 , 一次性再奖励 3 万元。 当年接待过夜境外游客累计达到 100 人 的,按 30 元/人给予奖励( 同一批游客只能一个申报主体)。 对 通过公开竞争程序确定为本地地接社的旅行社,按协议约定进 行奖励。
8.鼓励旅游宣传推介。对参加由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 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的,给予 50% 的参位费奖励; 对在县外举办旅游推介会、说明会等活动,到 会的旅行社、新闻媒体达到 10 家以上的,给予投入的 40%奖励, 奖励总额每次不超过 5 万元; 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电视、 电台、报纸等传统媒体上投放我县旅游宣传广告的,分别给予 投入的 30% 、25% 、20%宣传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 元; 对在机场、码头、高速、高铁、地铁、公交车等投放大型 户外宝应旅游宣传广告的,在宝应县境内的给予投入的 15%奖 励,在宝应县境外的给予投入的 25%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 过 15 万元; 对在网易、腾讯、百度等大型综合性网络平台以及 途牛、携程、 同程等旅游专业网络平台上投放宝应旅游宣传广 告或与其合作组织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给予投入的 25%宣传 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9.鼓励举办旅游活动。鼓励镇( 区)和旅游企业利用当地民 俗和特色旅游资源,举办旅游线上线下节庆活动。活动经县文旅部门认定备案后,每次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线下 参与量、线上人数观看量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奖励,每家单位每 年举办的节庆活动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10.鼓励发展文旅演艺展示。鼓励艺术团体、文化演艺公司, 利用我县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 演艺作品在重点景区驻场演出,经县文旅部门批准后,对在宝 应重点旅游景点驻场,年演出在 20 场以上的,每年给予 5 万元 以内补助奖励; 推动非遗项 目同旅游的融合,鼓励支持非遗项 目传承人到乡村旅游点进行展演、展示、展销,丰富乡村旅游 文化内涵。对经县文旅部门批准,参展人数在 10 人以上、时间 在半天以上的非遗展演、展示、展销活动,给予每场次 1000 元 的奖励。非遗项目传承人到主要旅游景点签订协议,在旅游旺 季进行展演、展示、展销,根据协议给予每人每年 1 万元及以 内的奖励。
11.鼓励研发旅游商品。注重研发本地旅游商品,经县文旅 部门认定,有生产、销售,并有注册商标、有地方特色、有精 美包装(下同),特色产品品种在 4 个以上,且企业年度销售达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特色 产品品种在 6 个以上,且企业年度销售达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单位),一次性给予 8 万元的奖励; 特色产品品种在 8 个以上, 且企业年度销售达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的奖励; 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4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在市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 对新创成 的旅游购物示范点、推荐点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
四、鼓励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12.鼓励旅游厕所建设。对列入推进计划的新建、改建的旅 游厕所,达到国家 3A 级、2A 级、A 级厕所标准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对已获批的 3A 级、2A 级、A 级厕所,通过年度复核的(含上级暗访),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0.5 万元的奖励。
13.鼓励旅游停车场建设。旅游景区(点) 新建改建 40 个、 60 个、100 个以上车位的,每个生态停车场分别给予 15 万元、 20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
14.鼓励智慧旅游建设。对旅游景区(点) 实施的智慧旅游 建设项 目,一次性给予总投入的 2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15.支持游客中心建设。支持旅游景区(点) 游客服务中心 建设,按固定资产总投资的 1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 过 30 万元。
16.支持旅游标识标牌建设。支持通往景区公路上的旅游交 通标识建设和景区内部指引标识建设,经县文旅部门认定备案 后,按实际投资的 2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17.支持旅游房车露营基地建设。新建房车露营基地,车位在 30 个、50 个、80 个以上的,每个房车露营基地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旅游人才建设
18.鼓励引进高端旅游人才。对引进的在国内 4A 级旅游景 区(4 星级以上酒店)担任过两年以上的高级职务的职业经理人, 且在宝应相关旅游景区(星级酒店) 服务满两年,经县文旅部 门认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助奖励,补助奖励额按用人单位实 际支付的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的 10%计算,最高年补助奖励 不超过 10 万元/家。
19.鼓励培养本地高端旅游人才。宝应旅游企业为培养本地 管理服务旅游人才,选送本地人才参加正规旅游学院(知名旅 游企业) 学习、培训获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或担任知名旅游企 业中层以上职务满两年以上的),并继续在本地旅游企业服务满 两年以上的(含两年),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助奖励,补助奖励额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 15%补助奖励,最高年补助 奖励不超过 2 万元/家,对选送回来的本地人才继续在本地旅游 企业服务的每满一年给予 1500 元/人的奖励;参加各类旅游技能 大赛的旅游企业人员,获得全国、省、市、县级旅游相关技能 大赛证书的,对获得证书人员所在的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0.5 万元的奖励。
20.鼓励导游素质提升。在本地景区持导游证上岗的人员, 每满一年给予 1000 元/人的奖励; 对获得高级导游、中级导游资 格的人员并在本县旅游企业服务满二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 万元/人、0.5 万元/人的奖励,继续在旅游企业服务,每满一年分 别给予 2000 元/人、1500 元/人的奖励; 每两年评选一次宝应“金 牌”、“银牌”、“铜牌”导游(讲解员),分别发放 2500 元/人、1500 元/人、1000 元/人的奖励。
六、附则
21.县政府每年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500 万元。专项用于 扶持奖励和县本级的规划编制、宣传营销、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活动推介、业务培训、宣传品制作、智慧旅游建设、标 准化建设、旅游项目提升、招商引资等方面。
22. 以上各项政策的兑现,按照本意见第 21 条所设的资金使 用类别使用,每年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 共同商审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在县旅游发展专 项资金中安排。
申报和审批流程:
( 1)扶持奖励兑现申报和审批流程:
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 合复审─社会公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拨 付奖励资金。
(2)县本级旅游专项等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申报计划─县财政局核拨。
23.本意见所设奖项,每年度因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奖励
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同一项目享受县级 以上财政补助,小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数的,补足差额,大于或等于本办法应补助数的,县财政不予重复补助。凡单位或企业 当年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法经营、失信行为 的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24.旅游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时需扣除县级以上的扶持奖励资金。
25.具体组织工作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并负责解释 本意见。
26.本意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关于鼓励 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意见》( 宝政发〔2020〕14 号) 同时废止。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