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宝应县2015年第二批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对象及标准发放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日止,共7天。
请广大群众监督。在公示期间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或来访等形式向县发改委、县水产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应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郑重提醒:我县实施的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根据规定,任何机关、部门及个人不向对象户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中介机构、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及收取费用,敬请广大渔民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监督电话: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14—88223885
宝应县水产局
0514—88222269
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514—88222468
宝应县财政局
0514—88223068
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应县水产局
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应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