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宝应县纪委文件
宝纪发〔2017〕40号
关于进一步严禁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
爆竹扰民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冬至将近,为有效减少节日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倡导文明和谐新风,树立共产党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相关行为的若干规定》(宝委发〔2017〕37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严禁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扰民,通知如下:
一、严守纪律规定。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严格执行县委有关文件要求,自觉做到令行禁止,坚决不在夜间(晚10:00-次日凌晨6:00)燃放烟花爆竹扰民,不燃烧斗香和祭祀用品。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劝导、带领家人和身边群众以更加文明环保的方式欢度节日。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严禁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扰民、燃烧斗香和祭祀用品的宣传引导和监督劝导工作。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严防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扰民、燃烧斗香和祭祀用品行为的发生。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元旦、春节、清明、中秋、冬至等节日期间明察暗访,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扰民、燃烧斗香和祭祀用品的党员干部,一经发现核实,严肃问责处理和公开点名通报。对教育引导、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扰民、燃烧斗香和祭祀用品行为的,从严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