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廉情】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为干净干事者“撑腰”
发布时间:2017-12-27 来源: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590
为维护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秩序,大力提倡有根据的实名举报,坚决反对诬告陷害行为,近日,宝应县纪委率先在全市出台《党员干部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文件(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诬告陷害信访类信访举报是指信访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政纪或法律追究情形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嫌诬告陷害类举报的信访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组织依法对其违纪违法线索进行调查。
《办法》规定,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按照申请、审核、调查、认定、处理、反馈、备案等七个程序进行。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将依据情节轻重及主体身份,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提醒谈话或移送公安机关等相应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出具伪证、指使或强迫他人作伪证、栽赃陷害等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借题发挥或通过舆论媒体炒作,给当地或单位的政治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幕后策划、操纵、蛊惑、教唆、引诱、雇佣、资助他人诬告的;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影响决策,导致进程缓慢的;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扰乱他人工作生活,导致履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的;对经调查并有明确结论的信访举报,仍重复多头检举控告的,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调动和保护全县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办法》在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的同时,也为干净干事者“撑腰”,通过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积极维护了全县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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